鱼胆中毒
(一)流行病学特点
我国一些地区民间常有吞服鱼胆治疗某些疾病的习惯,认为有“清热解毒”、“明目”、“止咳平喘”等功用,因此,在无医嘱情况下吞食鱼胆引起中毒。特别是吞食较大鱼的胆,更易发生中毒。鱼胆中毒发病快,病情险恶,病死率高。
引起鱼胆中毒的鱼类主要是淡水养殖的青鱼、草鱼、鲢鱼、鳙鱼、鲤鱼,全国各地均有养殖,肉味鲜美。仅胆汁有毒。鱼胆中毒,多发生于沪、苏、浙、闽、赣、湘、桂、粤、川等地,北京、吉林等地亦有报道。
在南方各地的80%~90%鱼胆中毒病人中,80%~90%的人是吞食草鱼胆而中毒的。据报道.一般吞食鱼重
上述鱼胆汁中的有毒成分,以往认为是胆汁毒素。近年研究表明,有毒成分为5-a-鲤醇。其耐热性强,主要损害肾及肝脏,亦可损害心、脑等。
(二)临床表现和预后
1.潜伏期最少为者0.5小时,一般5~12小时,最长达14小时。
2.消化系统症状出现较早,表现为恶心、呕吐、腹痛、腹泻等胃肠炎症状。病后2~3天出现肝脏损害,如黄疸、肝肿大,有触痛或叩击痛,肝功能有明显的改变。
3.泌尿系统症状中毒后3~6天出现少尿,甚至无尿,部分病人有蛋白、红细胞、管型尿。个别病例有面部、下肢或全身性水肿。
4.神经系统症状早期有头晕、头痛,严重者有脑水肿,可见神志不清、谵语、烦躁不安、全身阵发性抽搐、瞳孔对光反射减弱、昏迷等。
5.循环系统症状心悸、心律紊乱、休克等。
鱼胆中毒发病快、病情重、进展快。一般在中毒后第8~9天死亡。如急救治疗不及时,病死率可高达30%。
(三)诊断依据
1.有吞食鱼胆史。
2.有基本相同的临床表现。根据中毒程度可分为三级。
(1)轻度中毒以胃肠炎症状为主,肝、肾功能无明显改变。
(2)中度中毒除胃肠炎症状明显外,同时有轻度肝、肾损害。
(3)重度中毒除胃肠炎症状明显外,肝、肾损害进一步加重并出现循环、神经系统损害。
(四)治疗原则
1.早期治疗应及时采取排毒措施:催吐、洗胃、导泻。鱼胆汁在胃中停留时间较长,吞服鱼胆超过6小时者,亦要催吐、洗胃。
2.对症治疗因本中毒损害多种脏器,尤其是损害肝、肾,故应选取对肝、肾影响小的药物。对症治疗的重点是保肝,肾功能衰竭的处理,并注意纠正电解质紊乱,预防感染,抗休克等。
3.有条件时应尽早采用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,有助于肾功能恢复及促进毒物排出。
(五)控制和预防
向群众宣传鱼胆有毒的知识及危害性,不要滥吞食鱼胆治疗某些疾病。